下列有關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B)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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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brobin Huan 幼兒園下 (2013/01/02)
(D)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從民國100 年1 月18 日"起算"六個月,該契約之終止日即為民國100 年7 月18 日,因起算日是民國100 年1 月18 日,終止日算到相當日前1日為民國1.....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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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Moomin 高一下 (2019/10/06)
民法第一百二十條(期間之起算)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期間之終止)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期間終止之延長)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法)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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