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中「聽證」之規定,何者錯誤?(A)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並得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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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pi 高一上 (2020/08/27)
第 57 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 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第 59 條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 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第 61 條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 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第 64 條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前項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 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聽證紀錄,...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