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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有關訴願法第 97 條「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前項期間,係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B)本條規定之「再審」之主要標的係「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訴願決定」
(C)訴願法之「再審」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規定「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功能完全相同,可以相互替代
(D)有再審理由,且原訴願決定經審酌認為不正當,亦不得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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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八面 國三下 (2012/04/06)
第 97 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 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看完整詳解
14F
JohnHsiao 高一上 (2018/05/27)

訴願決定後 又未能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這在舊訴願法是無法救濟的了

不過在新訴願法加入再審程序,使那些錯過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因法定原因,在訴願決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再審 

這邊的「確定」當然是指已經無法行政訴訟,所以訴願之決定已經確定者

15F
orz1023 研一上 (2020/09/04)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
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
算。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對於
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
定時起算
。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16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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