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法院組織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那一事項,不得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A)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B)非訟事件
(C)承法官之命,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
(D)撰寫判決書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Anin 大二上 (2013/08/08)
法組 §17-2
2F
!! 研一下 (2020/07/03)
法院組織法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3F
TQ12 小一下 (2022/03/15)

法院組織法  第17—2條

1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            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2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     並製作報告書。

3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下列那一事項,不得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A)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B)非訟事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