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個裁定,是不可以提出抗告? (A)准允開始再審之裁定(B)駁回聲請羈押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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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intiq 高三上 (2014/12/29)
(A)第435條 (聲請有理由之裁定-開始再審之裁定) I.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II.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III.對於第1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B)第404條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 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 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D)第23條 (聲請迴避-裁定駁回之救濟)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