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1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 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敘述,何者為是? (A)以相對人所受之利益為範圍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