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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下列關於加班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加班是實務界之用語,勞動基準法上之用語為延長工作時間
(B) 有無加班之事實,原則上應依每日之工作總時數來認定
(C)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雇主始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D) 加班之時數乃是勞動契約之內容,勞資雙方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


答案:D
難度: 簡單
4F
Ardyn Lee 大四下 (2017/05/09)

(C)現在改為40小時


5F
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7/06/28)

勞動基準法 現條文(2017/6月)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6F
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7/06/28)

(C)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雇主始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已修法,請改選項(C)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一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份,雇主始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



勞動基準法 現條文(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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