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中小學聘任第 3 條規定之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 需求,且具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 多以幾次為限?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無次數限制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謝孟臻 大一上 (2013/02/16)
第 3 條之2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看完整詳解
2F
Kuo Ling 高一上 (2013/05/04)
現在常常有些代理老師都有當導師
這樣當然至少要續聘他兩次才能把一個班從七年級帶到九年級嚕!
3F
希希 高三下 (2015/05/11)

法規名稱: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 103 08 18  修正 )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

       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

       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

       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

       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

       同。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第 3 條規定之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