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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明確規定除現行犯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人民。請問:此乃保障人民的何種基本人權?
(A)言論自由
(B)人身自由
(C)集會結社自由
(D)居住遷徙自由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4/04/16)

(0170728 制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及其他關於刑事訴訟之特別法不得追訴處罰。

 

(0231129 制定)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或其他法律所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軍人、軍屬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0560113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或其他法律所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4/04/16)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經司法或警察機關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由法院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0.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明確規定除現行犯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