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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交付審判制度,是針對何者之救濟手段?
(A)駁回聲明異議
(B)駁回起訴
(C)駁回抗告
(D)駁回再議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鄒惠雲 (2012/06/15)
第二百五十八條(聲請再議~上級首席)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看完整詳解
3F
個人邀請碼49561 小五上 (2013/11/21)
看著D選了A
4F
阿四 大四下 (2014/05/18)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5F
TELLHIMALL 高三下 (2017/06/30)

不服不/緩起訴→再議(第25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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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交付審判制度,是針對何者之救濟手段? (A)駁回聲明異議(B)駁回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