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 第20條 人民(包含男性國民與女性國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兵役法第1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在此排除女性國民) 目前法律上僅男性須服兵役,在現今男女平等的社會觀念中兵役制度上的確是歧視女性無法如同男性勝任義務役兵役,有違女權團體認為男性能做女性也能做之觀點,但受父權與目前所有教科書上影響,排除女性將女性不列入中華民國憲法 第20條為目前考試標準答案 釋字第490號: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男...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 第20條 人民(包含男性國民與女性國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兵役法第1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在此排除女性國民) 目前法律上僅男性須服兵役,在現今男女平等的社會觀念中兵役制度上的確是歧視女性無法如同男性勝任義務役兵役,有違女權團體認為男性能做女性也能做之觀點,但受父權與目前所有教科書上影響,排除女性將女性不列入中華民國憲法 第20條為目前考試標準答案 釋字第490號: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男性體能普遍優於女性。所以體力差男性照樣需要當兵,體能好的女性照樣可免除保衛國家之責任)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參照傳統父權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男性須陽剛,女性需陰柔、男生賺錢、女性顧家),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男女皆兵:以色列、挪威、瑞典、古巴...、募兵制: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印度 、德國...),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人民服兵役、納稅應依何種主義? (A)憲法保留 (B)法律保留 (C)行政保留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