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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以下何種情形,可申請改名?
(A)甲、乙居住同一縣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B)銓敘時發現丙、丁名字完全相同
(C)戊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
(D)己駕車過失致人死,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答案:C,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李奕璇 高一上 (2011/05/23)
找到了! 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姓名條例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9F
加油!改變人生從現在開始… 大三上 (2017/02/1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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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
GRACE 大三下 (2017/11/25)

(A)甲、乙居住同一縣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6個月(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
(B)銓敘時發現丙、丁名字完全相同 → 刪除(原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
(C)戊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 → 還沒判決確定(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
(D)己駕車過失致人死,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 過失犯罪者,不算(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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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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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F
必上! 小一下 (2021/05/25)

同意26F,
D是消極條件的例外,就是不能申請的例外情形, (過失)
題目問的是積極條件,是能申請的情形


依照這題要考的法條

 1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題目若改成這樣就沒爭議

以下何種情形,非不得申請改名?
(A)甲被通緝中
(B)乙被羈押中
(C)丙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D)丁駕車過失致人死,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以下何種情形,可申請改名? (A)甲、乙居住同一縣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