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種情形,得依法申請改名?
(A)與三親等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B)與三親等旁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D)與二親等旁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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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53), C(631), D(2), E(447) #386173

詳解 (共 8 筆)

#1359241

其實,答案(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是正確的 沒有錯哦

因為含在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二親等直系尊親屬---跟祖父、祖母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

以上是我的理解,有錯請指正^^

 

感覺是陷井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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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12
B的選項是..旁系..不是直系....我也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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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683

同意5F雷慕莎看法。依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05 20 日)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三親等以內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所以選項(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包含在法條規定的三親等內,選項C是正確的。

建議修改答案為C(然後刪掉選項E),或者複選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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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53

這題.....不是B嗎???

第 7

 

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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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786
所以答案有誤?應該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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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770
原本答案為E,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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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771
原本題目:以下何種情形,得依法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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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865
已修法,正確解答為:與三等親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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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92624
未解鎖
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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