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種情形,得依法申請改名?
(A)與三親等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B)與三親等旁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D)與二親等旁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1), B(253), C(631), D(2), E(447) #386173
統計: A(91), B(253), C(631), D(2), E(447) #386173
詳解 (共 8 筆)
#1359241
其實,答案(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是正確的 沒有錯哦
因為含在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二親等直系尊親屬---跟祖父、祖母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
以上是我的理解,有錯請指正^^
感覺是陷井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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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12
B的選項是..旁系..不是直系....我也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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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683
同意5F雷慕莎看法。依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所以選項(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就包含在法條規定的三親等內,選項C是正確的。
建議修改答案為C(然後刪掉選項E),或者複選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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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53
這題.....不是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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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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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786
所以答案有誤?應該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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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865
已修法,正確解答為:與三等親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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