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之「法律行為」:(A)...
法律行為
一、概說
(一)意義: 法律行為,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之一種適法的法律要件(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相對於此,事實行為則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二)分類1.以法律行為所發生之效果區分:(詳見緒論之說明) (1)財產行為:包括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2)身分行為:包括親屬行為、繼承行為。
2.以意思表示係一方或多方及其合致之態樣區分: (1)單獨行為(一方行為):即法律上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又可分: A.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如債務之免除、法律行為之撤銷、解除、終止等。 B.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如遺囑、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等。(2)契約行為(雙方行為):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物權移轉行為。(3)合同行為(共同行為):因二個或二個以上當事人之平行、協同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總會之決議、親屬會議之決議、設立社團法人等。
以下何者並非民法上之「法律行為」? (A)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結婚之「同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