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
國民教育法
第7-1條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與需要,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以下何者得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A)國小六年級 (B)國中七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