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兒童權利公約》通過之前,《國際人權憲章》,即《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項公約都堅持“人人”都有權得到對他/她的人的尊嚴和人身安全以及依法受同等保護的尊重。委員會在強調各國有義務禁止和消除一切體罰或其他一切有辱人格形式的懲罰時指出,這是《兒童權利公約》立足的基礎。每一個人的個人尊嚴是,國際人權法的基本指導原則。
教育基本法第8條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以下何者為教師體罰學生受到譴責的最重要原因? (A)違反人權(B)戕害面子(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