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
以其總世數為其親等之數。」
【已刪除】以下何者非屬機關首長應令承辦、監辦採購人員迴避之事項?(A)對於採購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