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的要件,並無適用或準用大陸地區人民。
以下何者,不得申請歸化?(A)居住於我國之無國籍人(B)居住於我國之日本人(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