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對現行公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的案件採用「先簽後稿」的方式擬辦
(B)同級機關間的行文使用「函」,其文字敘述應達到「簡、淺、明、確」的要求
(C)發布行政規章時使用「令」
(D)「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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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1), B(47), C(235), D(551), E(1) #226733

詳解 (共 5 筆)

#202527

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的案件採用「以稿代簽」的方式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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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633
簽,是向上級長官陳述報告發生什麼事 以及針對該事項打算如何處理辦理 (不一定會對外發文)。
稿,是承辦人員擬一份準備對外發文的內容文稿 再呈給各相關單位長官核章 內容都ok就可送收發單位發文。
是故,一般簡單或重複例行性的事項只要「以稿代簽」就好,也是基於提升行政效能,而不需先簽後稿(報告上去,等上級同意該擬辦再來寫稿),或簽稿並陳(兩樣同時做好一起上呈核章,簽稿均通過即可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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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133

先簽後稿:
1.制定.訂定.修正.癈止法令案件.
2.有關政策性或重興革案件.
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5.重要人事案件.
6.其它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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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57
理解一下吧...公文運作還是有它的道理, 畢竟是拿來用的, 不是拿來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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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500
5樓比較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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