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對現行公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的案件採用「先簽後稿」的方式擬辦
(B)同級機關間的行文使用「函」,其文字敘述應達到「簡、淺、明、確」的要求
(C)發布行政規章時使用「令」
(D)「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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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13), C(59), D(50), E(0) #406956

詳解 (共 4 筆)

#610230
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的案件採用「以稿代簽」的方式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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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91

Shi Jou 大二上 (2013/05/04 20:03):讚0人讚! 以下對現行公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的案件採用「先簽後稿」的方式擬辦

 

==>採用「以稿代簽」的方式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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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885
****先簽重要..限時併陳..簡單搞(...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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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80
 (1)先簽後稿(較重大案件):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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