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對現行公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的案件採用「先簽後稿」的方式擬辦
(B)同級機關間的行文使用「函」,其文字敘述應達到「簡、淺、明、確」的要求
(C)發布行政規章時使用「令」
(D)「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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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13), C(59), D(50), E(0) #406956
統計: A(361), B(13), C(59), D(50), E(0) #406956
詳解 (共 4 筆)
#610230
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的案件採用「以稿代簽」的方式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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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91
Shi Jou 大二上 (2013/05/04 20:03):讚0人讚!
以下對現行公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的案件採用「先簽後稿」的方式擬辦
==>採用「以稿代簽」的方式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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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80
(1)先簽後稿(較重大案件):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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