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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以下所述,何者不是被告缺席判決的事由?
(A)法院認為是應該科以拘役的案件
(B)法院認為是應該諭知免刑的案件
(C)法院認為是應該諭知緩刑的案件
(D)法院認為是應該諭知無罪的案件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Yu Chia 國三下 (2012/01/18)
(一)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有: 案件應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07參照)。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均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訴§372參照)。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89Ⅰ前段)。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4)。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刑訴§437Ⅰ前段參照)。 簡易判決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9參照)。(二)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有: 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者,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刑訴§294參照)。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娃娃 小六下 (2016/07/02)
刑事訴訟法§306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5F
Vita 大二上 (2019/06/14)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訴§306)。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03)
(A)法院認為是應該科以拘役的案件(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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