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關通緝的敘述,那一個是錯誤的? (A)檢察官偵查中,通緝被告時,應以通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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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kichitai 小三上 (2020/01/14)
什麼是「通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補,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 為什麼被通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時可以發布通緝,相反地,犯罪嫌疑人並非被告,不會成為通緝的對象。 逃亡或藏匿的認定不是任意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5條、第76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通知,如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犯罪嫌疑重大,才可經由審判長或檢察官開具拘票拘提被告;再經多次傳喚及運用各種方法拘提未果後,始能認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而予以通緝。 因此,被告被通緝是因為法官或檢察官已經合法傳喚被告數次,被告都未到庭,且竭盡各種方式仍拘提不到才會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