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467 → ......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釋字第467號(民國87年10月22★) ★★: ...
以下關於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之意旨,何者為正確? (A)台灣省為地方制度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