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以下關於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之意旨,何者為正確?
(A)台灣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
(B)台灣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C)台灣省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亦無可能為其他種類之公法人
(D)法律不得規定台灣省為權利義務主體


答案:A
難度: 簡單
2F
樂於演出的傻子 高一上 (2015/12/02)
這就要看大法官釋字的解釋了:裡面提到,於某限度內,仍具公法人資格。
3F
陳美 幼兒園下 (2016/04/11)

釋字467 → ......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4F
我要上榜 高三下 (2017/04/30)

釋字第467號(民國87年10月22★) ★★: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以下關於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之意旨,何者為正確? (A)台灣省為地方制度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