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第23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考量由納稅錢組成的國庫的負擔能力
以下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憲法及行政程序法上均有規定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