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推定其契約成立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k 國三上 (2015/06/25)
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看完整詳解
2F
加油 大一上 (2018/03/20)

按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所謂「不能之給付」,限於自始客觀不能,僅係主觀、暫時之不能給付,為債務不履行問題,而非契約無效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1號87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可供佐證。實務通說做此限縮解釋,其理由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為貫徹私法自治原則,應儘量承認其效力,凡債務人可透過努力完成契約義務,自無使契約無效之必要,而令債務人賠償因其不為履行致債權人所受損害,只有在給付客觀不能之情形,契約自始失其目的,失其意義,失其客觀,才使契約不生任何效力

3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09)

《民法》第246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I.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II.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之理由摘錄:「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該項所稱不能給付,係指自始客觀不能。自始客觀不能係指契約訂定時,其給付對任何人而言均無法履行而言。如房屋毀損、滅失或另出租他人並交付使用,無從依租賃契約交付承租人使用;或買賣之物法令禁止交易,而無法交付等。」


參考資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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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