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治經濟學的角度觀察,層級節制中的「尋租」(rent seeking)問題,指的是:
(A) 私利追求者與政府代理人之間資源交換問題
(B) 官僚間由於資訊不對稱產生的代理人隱藏資訊問題
(C) 官僚間由於無法完全監控所產生的代理人隱藏行動問題
(D) 公民「用腳投票」(voting with the feet)選擇服務較好的地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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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15), C(10), D(24), E(0) #244627

詳解 (共 3 筆)

#215315

「租」(rent)係指提供自然資源所獲得的報酬,可引申為「經濟利益」的意思。

在公共政策領域裡,競租(或譯為「尋租」)指的是有人運用各種策略以影響政策過程,企圖從中牟利。

這些人可能是民意代表、掌握政府結構的民選或任命官員,或是執政的政黨,

他們跟大型企業或利益團體之間進行利益的交換,制定許多沒有必要的政策來保護特定企業或利益團體的利益,以換取自己的利益。

 

威碼與韋寧在此處所指的競租者是民選政治人物,

他們為了謀求當選或連任,往往訂定許多保護性的政策以確保某些人或某些企業的利益,

而這些人或企業為了獲得這種政策上的保護,也勢必消耗許多時間、精力與金錢在競租的行為當中。

因此,競租的現象對公共財的生產可說是毫無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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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53

 

政治經濟學的角度觀察,層級節制中的「( rent seeking ) 問題,指的是:  

(A) 利追求者政府之間資源交換問題

(B) 官僚間由於資訊不對稱產生的代理人隱藏資訊問題

(C) 官僚間由於無法完全監控所產生的代理人隱藏行動問題

(D) 公民「用腳投票」( voting with the feet ) 選擇服務較好的地區的問題

 

~解析 :

 

層級節制體系」之「問題」及其「存在」之「理由」【由「政治經濟學」與「社會學」來「觀察」】:

 

一、「官僚失靈」( bureaucratic failure ) :

 

()「層級節制」之「官僚體系」是「組織化過程」之一種「治理模式」。

 

()「層級節制」之「官僚體系」雖「有利」於「集結眾多個人」之「努力」以「大規模」生產「複雜」之「產品」,但亦產生「官僚失靈」,其「主要情形」有以下四點 :

1.「不順服」與「被動抵制」。

2.「專業自由性」。

3.「組織」的「片斷割裂」。

4.「決策」之「資訊」與「時間」之「不充適」。

 

二、「官僚失靈」後之「代價探討」:

 

()「主理人」與「代理人」之「關係」( principal - agent relationship ) :

1.「公眾」是「主理人」;而「代表公眾處理」之「公共事務者」是「代理人」。

2. 若「代理人」只考慮「滿足自己」之「慾望」或「偏好」,而「犧牲」了「主理人」之「期望」與「利益」,就「產生」了「怠職」( shirking )

 

()問題」( rent seeking ) :

1. 所謂「=」即指「利追求者」與「政府」之間之「資源交換問題

2. 亦即「企業」往往會促使「政府」做出「不利」於「競爭文抨」之「規定」,以「獲取額外」之「利益」。

3. 這種「追求有利」於「己」的「政策群體」,卻「犧牲」了「全體公眾」之「利益」,即產生「=」。

 

()「政策形成」之「次級系統」( policy subsystem ) :

1. 即在「政策形成過程」中,「官僚人員」、「利益團體」、「機構提供服務」之「受惠者」,以及與「利益團體」或「受惠者」有關之「立法委員」所「連結」而成之一種「共生」之「網路關係」,即稱之為 :「政策形成」之「次級系統」。

2. 而這種「次級系統」→「阻止選民」推舉「較佳」之「民意代表」進入「選舉競爭行列」,使「政策」之「產生」無法「真正反應人民」之「偏好」。

 

()「層級節制」與「授能」之間的「矛盾」:

1.「授能」就是「突破官僚體制」的一種「方式」。

2.「授能」之「結果」固有助於「官僚體制內外」之「民主活力」,但亦出現「矛盾」:

(1)「責任問題」:

「管制者」是否會受到「被制者」之「利益」所「俘虜」?

(2)「協調問題」:

能否產生「一致性」之「協調」?

(3)「組織控制」與「行政裁量」:

「自主性」之間的「矛盾」。

(4)「相互授能後」其「衝突加劇」:

管理「集中化」而非「分權化」。

 

三、「層級組織」必須「存在」之「理由」:

 

() 政大吳瓊恩老師從「社會學」或「心理學」之「角度」來「觀察」,發現「層級節制」或「官僚體制」重視以下「五大核心價值」:

1.「控制」;

2.「穩定」;

3.「效率」;

4.「理性」;

5.「技術」。

 

() 故「層級組織」=「層級節制」=「官僚體制」必須「存在」之「理由」如下 :

1.「交易成本」之「考量」:

一些「小公司」若透過「層級節制」之「組織」的「指揮控制系統」來「處理」一切「輸入」與「產出」問題,將可大大 :

(1)「降低」其「成本」;

(2)「提高」其「品質」。

2.「團體規模」之「擴大」:

(1) 當「團體規模擴大」,則「搭便車者」將「日增」,愈來愈「難」以「監督」其「每個人」之「行為」;

(2)「成本提高」產生「專門」以此為「業」的「人」,而成為「層級權威」之「弓具」。

3.「缺乏」其「社會資本」:

在「缺乏」其「社會資本」之「情形」下,「人」與「人」之間的「互信感」不足,而「層級組織」便可以「矯正」其「自發秩序」之「缺失」與「限制」。

4.「層級權威」可以「滿足人類」的「權力慾望」:

(1)「資訊科技」雖可「促進」其「知識流通速度」,卻反而造成「決策」更為「集中」。

(2) 故「專業程度」無論多「高」,始終荏以「擺脫政治」之「世界」,其「權力」之「吸引」,確可「滿足個人」之「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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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54

 

~精修 () :

 

=( rent seeking ) :

 

一、「=」是指「利追求者」與「政府代理」之間「資源交換問題 :

()「企業」追求「利潤」,必須在「合法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中「進行」,才具有「公平」的「意義」。

() 而只有「政府」才有「權力」去「決定競爭」的「規則」,至於「企業」往往會促使「政府」做出「不利」於「競爭對手」的「規定」,藉以「獲取額外」的「利益」,這就叫做「=」。

 

二、而「( rent ) 則是指「提供自然資源」所「獲得」的「報酬」,此可「引申」為「經濟利益」的「意思」。

 

三、而在「公共政策」的「領域」裡,「=( rent seeking ) 指的是有「人」運用「各種策略」以「影響」其「政策過程」,以企圖「從中牟利」:

() 而上述這些「人」可能是「民意代表」、掌握「政府結構」的「民選官員」或「任命官員」,或是「執政」的「政黨」;

() 他們跟「大型企業」或「利益團體」之間「進行利益」的「交換」→ 其「制定」許多「沒有必要」的「政策」來「保護」-「特定企業」或「利益團體」的「利益」,以「換取自己」的「利益」。

 

四、而威瑪與范寧(Weimer & Vining)在此處所指的「競租者」是「民選政治人物」:

() 他們為了「謀求」能夠「當選」或「連任」,因此往往「訂定」許多「保護性」的「政策」以「確保」→「某些人」或「某些企業」的「利益」。

() 而這些「人」或「企業」為了「獲得」這種「政策上」的「保護」,也勢必「消耗」許多「時間」、「精力」與「金錢」在「=( rent seeking ) 的「行為」當中。

() 然而,「=( rent seeking ) 的「現象」對「公共財」的「生產」可說是「毫無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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