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
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以法拍屋作為比較標的,評估勘估標的之正常價格時,應進行的調整為:(A)情況調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