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10 年或 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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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2/01/19)
一、 地上權之要件
民法 832:「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一) 地上權之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工作物。
(二) 土地使用狀態不影響地上權設定登記。
二、 時效取得之要件
(一) 民法 769:「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
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二) 民法 770:「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
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三) 民法 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
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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