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A)經他造默示同意(X;應是同意,非默示同意)(B)選項皆是(X)(C)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者(O)(D)自認人撤銷其自認,他造不爭執時(X;他造同意才得撤銷)
何時得為自認之撤銷? (A)經他造默示同意 (B)選項皆是 (C)自認人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