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103年)
第 5 條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 6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特推會、鍵輔會、特諮會,單一性別人數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特殊教育法》所設立的特殊教育諮詢會及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其組成委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