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比例?
(A)15%
(B)17.5%
(C)20%
(D)22.5%
(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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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0), C(37), D(950), E(105) #110729
統計: A(52), B(40), C(37), D(950), E(105) #110729
詳解 (共 9 筆)
#271893
這題不合時宜囉
選項需要修正
已經在100年12月28日改為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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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13
已經在100年12月28日改為22.5%
背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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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70
| 第 3 條 |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
| 第 3 條 |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
| 第 3 條 |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3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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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02
為培育優質創新人才,充實改善教育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立法院在本屆會期最後一天(104年12月18日)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3條規定,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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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911
以修改為 23%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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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924
| 法規名稱: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 |
沒錯, 是百分之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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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00
已修法通過改為「23%」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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