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比例?
(A)15%
(B)17.5%
(C)20%
(D)22.5%
(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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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0), C(37), D(950), E(105) #110729

詳解 (共 9 筆)

#271893

這題不合時宜囉
選項需要修正

已經在100年12月28日改為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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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13

已經在100年12月28日改為22.5%


背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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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70

第 3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第 3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第 3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3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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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539
原本題目: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
(共 2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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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02
為培育優質創新人才,充實改善教育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立法院在本屆會期最後一天(104年12月18日)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3條規定,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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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538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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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911
以修改為 23%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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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924
法規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第 3-1 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沒錯,

是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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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00

已修法通過改為「23%」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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