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6 條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
機關應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