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五十;其分配如下:
一、中央為百分之四十點六。
二、直轄市為百分之七點六五。
三、縣(市)為百分之一點六三。
四、鄉(鎮、市)為百分之零點一二。
原本題目: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中央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的多少? (A)100% (B)40% (C)10% (D)5% 修改成為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中央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的多少? (A)100% (B)40.6% (C)10% (D)5%
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中央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