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5、6、7條
(A)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B)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C)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復職後應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 主管長官先行停止 被付懲戒人之職務(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公務員因移付懲戒而被先行停職,程序如上?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公務員有上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3 某甲任行政院某三級機關首長 ○○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因涉違法執行職務而被交付懲戒並先行停止職務。還有公務人員俸給法§5﹝1﹞,得通知該管 主管長官先行停止 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3 某甲任行政院某三級機關首長 ○○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因涉違法執行職務而被交付懲戒並先行停止職務。還有
公務人員俸給法 §21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考試院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本次共計修正6條,修正重點如下:
六、 提起免職救濟經撤銷原處分並准予復職者,以其停職期間併計為任職年資,可依規定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故刪除是類人員停職期間逾六個月不予辦理該年考績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先行停職人員,由權責機關長官為之;被。先行停職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准予復職者,其停職期間併計為任職年資。¶ 前項復職人員,在考績年度內停職期間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該年考績。¶ ;依其他法律停職後准予復職者之任職年資及考績人員,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亦同。¶ 依法停職人員應俟停職原因消滅後,始得依規定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公務員因移付懲戒而被先行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