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公司法規定,主管機關應予公示於其資訊網站上供任何人得查閱之公司登記事..-阿摩線上測驗
2F 涅雪 小一上 (2020/09/26)
第 393 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 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 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C)(D)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B)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 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A) 107年修法後公司章程已修正經公司同意後,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