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裡面提到的一段話「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為由,主張警察應出示證件。
但大法官釋字535號是民國90年12月14日作成的,當時大法官認為「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對於臨檢實施方法之規定有欠完備,要求於兩年內改善。
在釋字535號作成後4天,也就是90年12月18日,內政部警政署旋即發布「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作為法律修正前的因應措施,並將「出示證件」之要求,列入其中第5點中,也因此有人主張「出示證件」是必要的。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警察臨檢與人身自由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