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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即未牴觸憲法對何種自由之保障?
(A) 講學自由  
(B) 人身自由  
(C) 平等權  
(D) 不表意自由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2/01/03)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2F
飛雲覆月 小一上 (2012/10/2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8年4月3日

解釋爭點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