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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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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即未牴觸憲法對何種自由之保障?
(A) 講學自由
(B) 人身自由
(C) 平等權
(D) 不表意自由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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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法學初等考題50題#730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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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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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2/01/03)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檢舉
2F
飛雲覆月
小一上 (2012/10/2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8年4月3日
解釋爭點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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