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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資考/佐級晉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52 號解釋,夫妻婚後住所之設定,不得依嫁娶婚或招贅婚而決定之,係基於何項憲法原則?
(A)平等原則
(B)民主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Don Hang Wu 高三下 (2011/07/10)
釋字第452號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看完整詳解
2F
只要路是對的,就不怕路遠。 高三下 (2017/06/15)
解釋有提到比例原則,有人會解釋為何不符合比例原則嗎XD?
3F
天天 國三下 (2017/11/04)

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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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Vicky 大三上 (2020/05/21)

釋字第452 號解釋文【民法關於夫妻住所以單方意思決定之規定違憲?】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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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 452 號解釋,夫妻婚後住所之設定,不得依嫁娶婚或招贅婚而決定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