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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司法院關於言論自由之解釋,下列各種性質之言論,何者應受法律較為嚴格之限制?
(A)政治性言論
(B)學術性言論
(C)商業性言論
(D)宗教性言論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蔡世鴻 小一下 (2011/02/19)
5.....看完整詳解
2F
葉怡婕 國一上 (2013/10/1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2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6年1月26日

解釋爭點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釋在案。        促使人為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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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葉怡婕 國一上 (2013/10/1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1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5年11月8日

解釋爭點

藥事法等法規就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授權,就同法第六十六條相關事宜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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