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異動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結果確定之日起多久期間內發給之?
(A)四個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Jing Chen 高三上 (2012/12/31)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2 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
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三個月內發給之。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異動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