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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取得之土地,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若干年內出售?
(A)1年
(B)3年
(C)5年
(D)10年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dismytwo 小四上 (2015/08/13)
土地法第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2F
Raby 大三上 (2019/01/26)

這題考的應該是土地法第20條才對喔。

土地法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
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取得之土地,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