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 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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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民、縣(市)民、鄉 (鎮、市)民之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