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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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蘇飛 國一上 (2013/12/20)
第7條之1(改制計畫之同意、核定與公告程序)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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