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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遺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 293 條之遺棄行為,限於積極的移動棄置
(B)刑法第 293 條之遺棄行為屬於危險犯
(C)「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
(D)遺棄子女的行為,依照刑法第 295 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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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Maggie You 國二下 (2015/06/09)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Victoria Lu 國三上 (2019/07/30)

回6F

消極離去應視行為人是否具保證人之地位,若無,則不成立犯罪,
反之,亦非該當本罪要件,例如§185-4之肇事遺棄致死。
申言之,開車撞到人,駕駛對傷者理應有救助義務,此即謂駕駛乃居於保證人地位,
倘駕駛無任何作為逕行消極離去,刑法上對此類保證人始有處罰之規定。

僅學說上對於§293所謂之遺棄,認為除積極移動處所外,
尚應包括遮斷外界與原處所之聯繫。

以上若有錯誤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6F
阿答力 大二上 (2019/12/05)

293是無義務遺棄罪   (無保證人地位適用---保證人地位是用在不作為犯294---就是有作為義務卻不作為者)

行為人增加無自救力之人的生命危險狀態,如我經過現場看到車禍重傷之人,我將其棄置在山上,或我拿布將重傷之人蓋住使其他行人不發現,通說都是要有積極行為

7F
Gray Meng 國三下 (2021/07/13)
遺棄(積極)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積極)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消極)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遺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 293 條之遺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