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6F消極離去應視行為人是否具保證人之地位,若無,則不成立犯罪,反之,亦非該當本罪要件,例如§185-4之肇事遺棄致死。申言之,開車撞到人,駕駛對傷者理應有救助義務,此即謂駕駛乃居於保證人地位,倘駕駛無任何作為逕行消極離去,刑法上對此類保證人始有處罰之規定。僅學說上對於§293所謂之遺棄,認為除積極移動處所外,尚應包括遮斷外界與原處所之聯繫。以上若有錯誤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293是無義務遺棄罪 (無保證人地位適用---保證人地位是用在不作為犯294---就是有作為義務卻不作為者)
行為人增加無自救力之人的生命危險狀態,如我經過現場看到車禍重傷之人,我將其棄置在山上,或我拿布將重傷之人蓋住使其他行人不發現,通說都是要有積極行為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遺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 293 條之遺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