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下列何者為地價稅之納稅..-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22)
第 19-1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 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 地價總額,依前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 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 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 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