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7 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
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
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