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局8月提出的「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事件申訴管轄之研析」指出,許多受害人對於性騷擾事件已願意挺身而出。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除了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