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21. 依我國憲法規定,有權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者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