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權或可採行措施限制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數量?甲..-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2/08/15): 期貨交易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16 條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三、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四、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之必要措施。 第 104 條 主管機關得限制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期貨交易人應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與持有部位;其申報範圍、內容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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