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贈與行為? (A)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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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bryan huang 高三下 (2019/10/21)
【遺贈稅法第5條】-六款【以贈與論】的財產移動: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A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B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C |